【市內政策解讀】關于《肇慶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一、重新公布《實施細則》的背景
為加快推動我市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推動汽車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商業化應用,規范自動駕駛汽車研發和推進應用,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2018年5月15日,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經信局、市發改局聯合印發了《肇慶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市公安局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實施細則(試行)》屆滿前,組織對《實施細則(試行)》的實施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結合工作實際,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在《實施細則(試行)》原文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修改不涉及文件實質內容,在修改過程中征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和汽車測試評估企業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形成文件草案,通過法定程序后,市公安局會同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發改局聯合印發了《肇慶市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
2.國家發改委、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等11部委《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
3.國家發改委《智能汽車關鍵技術產業化實施方案》
4.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
5.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三十四條,分別對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管理機構職責、測試申請條件、測試申請流程、測試管理、違規操作責任和有效期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一)適用范圍
《實施細則》適用在中國境內注冊的,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獨立法人單位。
?。ǘ┕芾頇C構職責
由肇慶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作為肇慶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具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通過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確認測試主體申請。組織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測試主體所提出的申請進行評審,出具專家意見。負責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全過程監管。
(三)測試申請條件
進一步明確了測試主體、測試主體要求、自動駕駛車輛的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以及測試車輛要求。
(四)測試申請流程
進一步明確了測試主體申請自動駕駛測試資格流程、提交的申請材料、一次性申請測試車輛數量以及申請變更車輛登記。
(五)測試管理
測試應在封閉的測試場內進行。測試主體應在指定區域、指定時段內測試。
自動駕駛測試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測試主體、測試駕駛員及隨行測試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測試車輛測試過程中,應在駕駛員座位上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測試駕駛員;
3.測試駕駛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4.測試主體應在自動駕駛測試車輛上放置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并張貼自動駕駛測試標識;
5.測試主體應依據實施細則向第三方授權機構報備《測試計劃表》,并隨車攜帶。測試過程中應嚴格根據測試計劃進行測試,不得超區域超時段進行測試;
6.測試主體必須保障監管裝置運行正常。在測試車輛行駛期間,如發現監管裝置工作異常、或接到第三方授權機構關于監管裝置異常的通知,相關測試車輛應待監管裝置恢復正常工作后方可繼續行駛;
7.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和貨物;
8.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規操作責任
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第三方授權機構應立即發出中止測試通知,并及時向聯席工作小組報告。測試主體提交不實材料或數據資料的,由第三方授權機構立即向聯席工作小組報告,聯席工作小組經核實后取消該測試主體測試資格,并不再接受該測試主體的相關測試申請。
(七)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