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政策解讀】關于廢止《肇慶市港口管理辦法》等6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
一、廢止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依法行政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司法局組織有關部門對我市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相抵觸、被其他制度文件所涵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情況進行了梳理。經梳理,市人社局等部門提出了廢止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其中:市人社局建議廢止《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肇府辦〔2002〕86號)和《印發肇慶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肇府辦〔2005〕55號);星湖管理局建議廢止《星湖風景名勝區水源和水體保護管理辦法》(肇府〔2005〕48號);市水利局建議廢止《肇慶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實施細則》(肇府〔2006〕50號);市住建局建議廢止《肇慶市城市白蟻防治管理實施辦法》(肇府〔2012〕26號);市交通局建議廢止《肇慶市港口管理辦法》(肇府函〔2015〕393號)。
二、廢止有關規范性文件的理由
?。ㄒ唬┦姓?016年12月5日印發的《肇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肇府函〔2016〕573號)已明確廢止《印發〈肇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肇府〔1999〕4號)。鑒于肇府〔1999〕4號文是《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肇府辦〔2002〕86號)的依據文件,在依據文件已被廢止的情況下,肇府辦〔2002〕86號文應作廢止處理。
?。ǘ队“l肇慶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肇府辦〔2005〕55號)的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于2020年4月8日聯合修訂印發的《廣東省兜底安置類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20〕13號)涵蓋。在上位法對相關事項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肇府辦〔2005〕55號文應作廢止處理。
?。ㄈ╄b于《肇慶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實施細則》(肇府〔2006〕50號)關于河道采砂管理職責、河道采砂規劃和審批、河道疏浚、違法處罰等方面的內容與《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相抵觸,而且隨著我市河砂市場供需矛盾越發突出,肇府〔2006〕50號文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應作廢止處理。
?。ㄋ模╇S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修正)、《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規章陸續修訂出臺,《肇慶市港口管理辦法》(肇府函〔2015〕393號)的主要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8年修正)》、《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2017年修改)、《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修正)、《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6號修正)、《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等文件涵蓋,而且肇府函〔2015〕393號文關于港口經營許可權的審批層級的規定,已被市政府于2020年12月19日印發的《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委托市級政務服務事項的決定》(肇府〔2020〕12號)內容涵蓋,肇府函〔2015〕393號文應作廢止處理。
?。ㄎ澹╄b于《肇慶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實施辦法》(肇府〔2012〕26號)關于設立白蟻防治單位方面的規定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5年5月4日修訂的《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4號)相抵觸,且與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不相符,已不能滿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應作廢止處理。
?。╄b于《星湖風景名勝區水源和水體保護管理辦法》(肇府〔2005〕48號)關于水資源的管理體制、星湖水體的保護措施、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責任等主要內容已被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我市地方性法規《星湖風景名勝區七星巖保護管理條例》內容涵蓋,肇府〔2005〕48號文應作廢止處理。
三、已履行的程序
廢止《肇慶市港口管理辦法》等6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有關事項已經十三屆市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